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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若干意见
http://www.wjsh.org.cn         2009-1-10         阅读:6017 次          常州市武进区企业发展协会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8〕191号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范养老保险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提出若干贯彻意见如下: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分别为:男性60周岁;非农村居民户籍的单位女工人以及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女参保人员中原为固定工工人身份的50周岁,其他女性55周岁。
  2.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的女性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仍按原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人员,参保时已超过50周岁的,至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二、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
  1.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参保人员在非国有、国有控股及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国有、国有控股及区属以上大集体已改制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再作为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
  2.凡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建立工种变动台账和档案,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向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末本企业特殊工种的名录、种类、文件依据、特殊工种岗位定员人数、实际使用人数、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的工种及工作年限。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本《意见》施行前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按照原有规定进行一次性核定,作为参保人员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最多为5年;退休年龄每推迟一年,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则减少一年。
  三、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对象、手续和标准
  1.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2.应参保而未参保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的应缴费年限由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1996年1月1日后应缴费额由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补缴费额按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确定。
  四、认真执行受理参保人员“继续缴费” 规定
  1.符合《〈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继续缴费”的人员,单位从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继续缴费”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由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帮助办理退休手续。
  2.2006年7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前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符合退休条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费”;不愿“继续缴费”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个人意愿,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符合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继续缴费的,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四条规定合并个人账户,重复缴费年限不得累加。不愿按此规定计算退休待遇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原缴费渠道退还以失地农民身份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年限中的养老保险费本金。
  4.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延长五年“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参保缴费已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五、坚持执行扣减病退人员养老金的政策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进行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时,对照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退休年龄,相应扣减提前退休的养老金。
  六、规范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申领手续
  1.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死亡待遇。
  2.直系亲属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有关死亡待遇时,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退休养老证》、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代领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区属企业退休人员个人档案、直系亲属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财产继承公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七、明确政策调整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出台文件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养老  保险  意见
抄 送:
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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