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青年企业家商会。
第二条 常州市武进区青年企业家商会是由常武地区 青年企业家、青年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工商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 会组织。本会经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注册登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常州市武进区工商联(总商会)指导下、在区民政局的监督下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行业组织工作通则》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组建并开展活动,坚持“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眼光和战略思维的青年企业家队伍,引导青年企业家高扬科技创新大旗,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努力实现企业裂变式发展;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促进青年企业家健康成长;着眼经济建设大局,竭诚为会员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团结带领会员为我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本会住所: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 2 号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科技、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学习、交流、参观、考察,增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培训服务,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
(四)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 台地区的青年商会组织,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拓展视野,开阔思路;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 引导会员建立企业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机制,普遍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
(七)鼓励会员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形成独具特色、富有内涵、广大员工认同的价值观,着力构建和谐企业;
(八)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活动;
(九)组织会员参加区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区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及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 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当地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 青年企业家、厂长(经理)、高级经济管理人员及各类企业经营投资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成为 会员 。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一般年龄达到 48 周岁时自动退会,省级以上高科技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中特别优秀和具有代表性的会员可适当放宽,商会对表现突出的优秀会员,可重点向其他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推荐任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 大会或者 会员 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 会员 或 会员 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 会员 或 会员 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 大会或 会员 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 会员 大会或 会员 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 大会或者 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 会员 大会或者 会员 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 会员 大会或 会员 代表大会;
(四)向 会员 大会或 会员 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聘请商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 会员 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地区或所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引领中小企业发展;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 3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 大会或 会员 代表大会 2/3 以上 会员 或 会员 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 会员 大会或 会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的实际情况收取 会员 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 会员 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工商联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 会员 大会或 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 会员 大会或 会员 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 会员 大会或 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 会员 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并报区工商联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常州市武进区青年企业家商会 会员 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