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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新材料产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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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自律公约

常州市武进区新材料产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常州市武进区新材料产业商会
    Changzhou  Wujin New Material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本会是由武进区新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及与新材料产业相关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传达、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立足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产业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服务,促进武进新材料产业发展。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武进区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框架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本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大道5号常发大厦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会员学习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展地方经济,建设美丽祖国,致富人民群众。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

(三)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严格遵守行业规则,共同维护行业声誉。

(四)做好行业内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工作,宣传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深化产业和行业服务

(一)加强产业和行业调研,了解产业和行业发展现状,分析产业和行业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参与区政府编制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发挥产业和行业优势,积极建言献策,推动新材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引导会员企业增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意识,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工作,加强安全监管和约束。

(四)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对新材料产业和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协商和协助解决会员之间、行业之间、产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等问题。

(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新材料产业的相关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六)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开展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对接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技术进步。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企业引进人才,帮助培训各类人员,引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整体素质,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横向经济联系,疏通产品流通渠道,推动会员之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九)开展与省、市产业、行业商(协)会及国际同行间的交往,扩大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参加国内外新材料产业博览会、展销会、技术交流会以及有关商务洽谈会等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招商引资,促进全区新材料产品更多地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

(十)反映会员的诉求、意见和建议,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办政府和主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相关业务和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承接政府相关职能的转移。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本地区新材料生产、经营、科研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单位会员。凡本地区新材料产业相关的个人以及与新材料产业有关联的知名人士,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新材料领域和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商会秘书处考察审核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武进区工商联备案;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公告,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未经请假同意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及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各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会长会议

第四节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执行、落实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理事会的召开;

(三)决定经费的开支,检查财务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讨论会员的吸收,向理事会提议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除秘书长外的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制定和监督本会工作计划执行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一般活动的举办。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可以按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长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六节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好的声誉和较大的影响;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其它情形;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六)热心商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届中调整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本会财务负责。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长、理事、会员及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节 监事

第六节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会视情况可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原则上由区领导担任。顾问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或专家担任。顾问的职责是:帮助和指导商会开展工作,参与研究商会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协助商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开支,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和厉行节约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会的经费收支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因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8年8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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