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名称:常州市武进房地产业商会
Changzhou Wujin Chamber Of Rear Estate Commerce
常州市武进房地产业商会是武进地区常武地区房地产企业及行业相关单位、团体、个人自愿组织的,非赢利性的,经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常州市武进房地产业商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当地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加强行业自律,积极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常州市武进房地产业商会接受武进区总商会业务指导和武进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常州市武进房地产业商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工作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六条 常州市武进房地产业商会地址: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2号综合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照明器具业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做好对业内从业人员的酒店业有关业务技能培训及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行规行约,加强对会员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促进酒店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资担保、法律帮助等实质性的合作,并按照联强扶弱,团结一致的精神,促进会员企业的一致发展。
(四)帮助会员提高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
(五)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酒店业的交流会,促进商务洽谈,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会员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世界各国酒店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行业管理方面的各项任务和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业企业、相关单位、团体和在行业内具有影响的个人,均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都可成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各团体会员单位均需确定一至二名行政或技术负责人作为企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发给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请求帮助解决困难问题的权利,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章程和各项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商会理事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 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经 2006 年 12 月 17 日 会员大会表决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