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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医药医疗器械业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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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医药医疗器械业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常州市武进区医药医疗器械业商(协)会
Chamber of Commerce/Association of Medicine & Medical Appliance Industry of Wujin Changzhou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医药医疗器械、医包材生产、科研、经营单位以及医药医疗器械行业直接服务与应用单位自愿参加组建的常州市武进区行业组织,是政府部门的助手和参谋,是政府部门联系和管理医药医疗器械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面向市场,面向企业,为会员单位服务,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努力建立与国际化、社会化、市场化的需要相适应,与WTO规则相衔接的“服务、协调、监督、自律”运作机制,为促进武进地区医药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是经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注册登记,非赢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级行业组织,接受武进区工商联业务指导和武进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工作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六条本会地址:江苏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5号常发大厦7楼。(邮编:2131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根据科技部发布《医学、医疗器械科技发展“十三五”规划》,结合本区实际,配合区政府制定全区医药医疗器械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各项专业政策、法规出台前的协调调研工作。

(二)开展对国内外医药医疗器械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汇总和分析。研究医药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方向、专业化协作以及提出武进区医药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建议。

(三)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组织技术协作攻关,促进产品水平提高。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医疗器械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五)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协商和协助解决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等问题。

(六)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促进医药医疗器械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承办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

(八)编辑出版本会专刊。

(九)引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省、市行业商(协)会及国际间交往,扩大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参加国内外医药医疗器械行业的博览会、展销会、技术交流会以及有关商会洽谈会等活动。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招商引资,促进全区产品更多地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

(十一)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对会员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一)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医药医疗器械行业以及为医药医疗器械、医包材行业直接服务与应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科研、经营企事业单位、团体,均可成为本商(协)会的企业会员;凡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对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医药医疗器械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企业会员必须具备本行业规定的生产(经营)资格;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协)会秘书处考察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协)会发给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优先并优惠取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刊物的权利,有要求商会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进行专项工作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特殊情况(如:出国、参加上级安排的重大活动)应提前向本会请假,无故缺席本会活动2-3次的视为自动退会。因区域调整,原本会会员不愿退出的,仍可保留本会会员资格,其他会员视作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商会理事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参加,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经会长同意,确定一定浮动基数。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会章程经2017年9月12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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